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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成都社保热点问题
1问
试用期缴不缴社保?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征收。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问
员工可以承诺弃缴社保吗?
答: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答: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无效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问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部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时,缴费基数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合理吗?
答:申报工资应为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实际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确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问
外地户籍人员可以个体参保吗?
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以个体身份在成都缴纳社保吗?
答:可以的,持身份证件到我市各社保基层网点就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基层网点地址及电话,请点击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的“便民服务—社保基层网点”模块查看噢】